刊登日期: | 2015/9/15 |
發文日期: | 2015/9/15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47408517B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北港金聲順樂器(大鑼、中鑼、小鑼及鈸)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 |
依據: |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。一、名稱:北港金聲順樂器(大鑼、中鑼、小鑼及鈸)。 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 三、主要材質及特徵:北港金聲順樂器共有大鑼、中鑼、小鑼、鈸等四件,主要材質為青銅,特徵如下: (一)大鑼直徑81公分、厚10公分、重10.5公斤,為圓盤型,圓盤中間為圓突狀敲擊區。 (二)中鑼直徑37公分、厚6公分、重1.7公斤,為平面圓盤型。 (三)小鑼直徑24公分、厚5公分、重0.5公斤,為圓盤型,圓盤中間為圓突狀敲擊區。 (四)鈸:一組兩件,直徑32公分、厚10公分、共重2.4公斤,為平面圓盤型,中間有圓突狀,留有孔洞用來綁以布條成為握把。 四、登錄理由: (一)鑼鈸樂器製作時間歷史悠久,為北港地區重要開路鼓團體所使用。 (二)大鑼留有金聲順字款,與百年團體金聲順有密切歷史淵源關係。 (三)見證早期銅質樂器之製作技法,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。 五、法令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。 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